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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解《物权法》(一)

2009-01-16 11:00:03 来源:魏海渊


诗解《物权法》(一)

              (一)  
民众生活物为基础,物上权利应有规定。
物有所归物尽其用,物权设立皆由于此。
物权是指对物享有,直接支配排他权利。
物权种类以及内容,要由法律来做规定。
本法之中所称的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
若有法律另外规定,权利也是物权客体。
物权大类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国家集体私人物权,法律予以平等保护。
国家实行市场经济,主体都有发展权利。
初级阶段公有为主,鼓励支持非公经济。
物权行使物权取得,应守法律尊重公德,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二)
物权若要得到保护,物权公示先行一步。
属国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则无需此举。
不动产的各种物权,国家实行统一登记,
不动产上物权设立,变更转让以及消灭,
均需依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没有效力。
申请办理此类登记,在不动产所处之地。
申请登记提交材料,权属证明界址面积,
事项不同材料也异,如有不足仍需补齐。
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如有必要实地查看。
对申请人询问仔细,如实及时予以登记。
登记机构不得提出,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禁以年检各种名义,再次进行重复登记。
不得超出职责范围,进行其他无关行为。
签不动产物权协议,协议成立便具效力。
即使未办物权登记,不致影响合同效力;
而不动产物权效力,始于记载登记簿时。
该登记簿乃是作为,物权归属内容依据,
不动产的权属证书,为权利人物权证明。
权属证书记载事项,与登记簿应当一致。
记载不一以簿为准,除非证明登记错误。
若是对物享有权利,或者具有利害关系,
对于相关登记资料,可以申请查询复制,
记载事项认为有误,并可申请更正登记,
原先记载的权利人,对此予以书面同意,
或对错误能够证明,登记机构应当办理;
原权利人若不同意,可将异议申请登记。
十五日内如不起诉,异议登记失去效力。
异议登记确属不当,所致损害应当赔偿。
当事人签买卖房屋,等不动产物权协议,
为了将来物权实现,依约可以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完成之后,无登记人事先同意,
不动产的处分行为,不能发生物权效力。
正式登记条件具备,三个月内却未申请,
或者债权归于消灭,预告登记失去效力。
虚假登记损害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登记错误损害形成,也应赔偿受损他人。
登记机构赔偿以后,对致错人可以追偿。
不动产的登记费用,应当实行按件收取。
不得依照面积体积,或价款的一定比例。
        
               (三)
动产物权设立转让,自交付起产生效力。
特殊形态三类动产,机动车辆船舶飞机,
其上物权未经登记,不能具有对抗效力。
物权设立转让之前,目标动产权利人占,
法律行为生效之时,物权开始具有效力。
物权设立转让之前,所涉动产第三人占,
转让请求返还权利,就可代替交付行为。
动产物权转让时候,约定卖方继续占有,
从该约定生效时起,物权开始产生效力。
法院仲裁法律文书,或政府的征收决定,
致物权作以下变动:设立转让变更消灭,
文书或者决定生效,物权便会发生效力。
由于继承或受遗赠,从而合法取得物权,
自继承或受遗赠起,物权同时产生效力。
合法建造拆除房屋,以使物权设立消灭。
事实行为成就时起,物权随即发生效力。
        
               (四)
解决物权受到侵害,和解调解诉讼仲裁。
物权归属以及内容,这两方面有了争议,
若是具有利害关系,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无权占有他人之物,权利人可请求返还。
出现物权受到妨害,或者可能妨害状况,
权利人可提出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致使毁损他人的物,权利人可提出请求,
对物予以修理更换,重作或者恢复原状。
侵害物权造成损害,权利人可请求赔偿。
其他形式民事责任,也可要求侵权者担。
保护物权诸多方式,可据情形合并适用。
引起行政刑事责任,侵权人也依法承担。
    
              (五)
所有权人对物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在己物上可以设立,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他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物主权益。
有物法定国家专属,所有权禁他人入主。
公共利益需要之下,依照法定程序权限,
可以征收集体土地,单位个人所属房产。
集体地为征收对象,足额支付下列款项:
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附着物与青苗补偿。
社保费用需作安排,农民生活要有保障。
单位个人的不动产,如果成为征收对象,
房主权益应当保护,依法给予拆迁补偿。
对于征收个人住宅,居住条件应有保障。
不得贪污挪用拖欠,私分截留补偿款项。
国家特殊保护耕地,总量控制建设用地,
农用地转建设用地,这一做法严格限制。
抢险救灾情况紧急,依照法定权限程序,
征用单位个人的物,不必得到对方同意。
被征之物使用完毕,应当返还被征用方。
被征后遭毁损灭失,应当给予损失补偿。
        
              (六)
国有财产属于全民,所有者权国务院使。
禁止侵占私分哄抢,破坏截留国有财产。
城市土地水流海域,国防资产所有矿藏,
无线电的频谱资源,均由国家掌所有权。
森林荒地山岭草原,滩涂等类自然资源,
有的定在集体名下,除此而外属于国家。
下列资源或者资产,法定之下归属国家:
野生动物植物文物,油气管道公路铁路,
城郊土地农村土地,电力设施电信设施。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对其物可直接支配。
企业如有国家出资,出资人的职责权益,
国务院与地方政府,作为代表享有履行。
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相关机构及其人员,
应使财产保值增值,防止财产遭受损失,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损失依法追究。
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进行过程,
如果采取低价转让,擅自担保合谋私分,
造成国有财产损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七)
集体所有之物包含:土地森林山岭草原;
生产水利各类设施;建筑物与其他资产。
禁止侵占私分哄抢,破坏集体所有财产。
农民集体所有之产,全体成员集体共享。
以下事依法定程序,集体成员共同决定:
土地承包方案确定;对外发包某些土地;
承包地作个别调整;土地补偿款项支配;
出资企业所有权变;以及其他法定事项。
属集体的土地森林,草原荒地滩涂山岭,
所有权由分别所属,经济组织各自行使。
城镇集体所有之产,本集体享所有者权。
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与村民小组,
应向所属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状况。
集体组织与村委会,或负责人作的决定,
如果侵害成员权益,可请撤销寻求救济。
私人对其合法收入,生活用品自有房屋,
原材料和生产工具,享所有者应有权利。
不得侵占破坏哄抢,私人所属合法财产。
私人继承财产权利,国家依法给予保护。
国家集体私人均可,依法设立公司企业。
以不动产动产投资,依照约定分享收益,
有权参与重大决策,选择企业的管理者。
各类法人对所属物,可依法律章程支配。
  
              (八)
建筑小区业主权利,法律上有新的含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就是权利总的表达。
即对专属部分可以,占有使用处分收益。
对于其他共有部分,共同享有共同管理。
业主行使专属权利,不可损害他人权益。
并且行为不能影响,所在建筑物的安全。
不得放弃权利换取,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转让住宅经营用房,共有权利一并转让。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规定属于全体业主。
如为城镇公共道路,这一规定予以排除。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也归属于业主全体,
除非明示属于个人,或系城镇公共绿地。
小区内的公共场所,还有物业服务用房,
所配套的公用设施,都是业主共同财产。
小区内的车位车库,首先用来满足业主。
当事人间可以约定,是否附赠出售出租,
若占共有道路场地,车位则属全体业主。
业主可设业主大会,也可选举其委员会。
政府有关部门对此,给予指导以及协助。
下面所列重大事项,需要业主共同协商:
选聘解聘小区管理;选业委会换其成员;
制定修改议事规则;制定修改管理规约;
筹集使用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设施。
定后两款涉及事项,要有规定业主数量,
同意人数专属面积,均超总量三分之二;
决定上述其他事项,则只需要一起过半。
住宅用途改作经营,应合法律法规规定,
符合所定管理规约,利害关系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业委会,所做决定有约束力。
决定有损业主权益,可请撤销作为救济。
所筹集的维修资金,所有权归全体业主,
业主共同决定之后,用作公共部分维修。
维修资金筹集使用,详情应当公之于众。
小区建筑设施涉及,分摊费用分配收益,
有约定的就依约定,没有约定或者不明,
依照业主专有部分,占总面积之比确定。
建筑物与附属设施,业主可以自己管理。
也可委托物业公司,或者他人代为打理。
如系建设单位所选,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管理物业依据委托,并且接受业主监督。
业主应守管理规约,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垃圾随意乱放撒抛;违章搭建侵占通道;
排放噪声或污染物;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拒付物业服务费用;其它损及他人举动。
业主大会及委员会,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并可要求损失赔偿。
业主自身权益受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九)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相互之间有相邻权。
 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下列原则需要牢记: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当地习惯也可践行。
 相邻之间用水排水,相互应当提供便利。
 各方利用自然流水,应当作出合理分配。
 关于自然流水排放,还是尊重自然流向。
 相邻一方因为通行,建造修缮铺设管线,
 需用他方土地建筑,他方也应提供方便。
 土地挖掘建筑兴建,设备安装铺设管线,
 对相邻方的不动产,充分顾及它的安全。
 利用相邻土地建筑,尽量避免带来损害。
 一方建造建筑等物,应守国家建设标准,
 不致影响到相邻方,日照通风以及采光。 
 不得弃置固体废物,排放污染有害之物。
      
               (十)
 按份或者共同方式,可以共同拥有一物。
 前者按份享所有权,后者则是一起共享。
 共有人可依照约定,对共有物进行管理。
 没有约定或约不明,均有管理义务权利。
 对共有物做出处分,或者重大修缮决定,
 按份要过三分之二,共同共有需全同意。
 共有物上费用负担,按份共有论份分担,
 共同共有则需共担,如有约定按约定办。
 约好不分割共有物,应当按照约定去走;
 如果存在重大理由,才可提出分割请求;
 没有如此约定时候,按份者可随时请求;
 共同共有失去基础,或者存在重大理由,
 对共有物才可分割,但因分割举动致使,
 他共有人遭受损失,应予赔偿相应损失。
 分割方式可以商定,谈崩就按以下规定:
 分割不致减损价值,应对实物予以分割。
 确实难以实物分割,或将导致减损价值,
 应予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再行分开。
 分割所得物有瑕疵,他共有人分担损失。
 共有份额可以转让,他共有人有优先权。
 共有方式未有约定,应该视为按份共有;
 共有人存家庭关系,则按共同共有处理。
 享有份额未作约定,按照出资金额确定;
 不能确定出资金额,视为享有均等份额。
 共物所生债权债务,对外具有连带性质,
 内部关系分别按照,两种共有原则办理。
 按份共有偿债超出,自己应当承担份额,
 该共有人可以去向,他共有人来做追偿。
 共同享有其他物权,参照适用本章各款。
          
            (十一)
无处分权将物转让,所有权人可以追还。
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由受让人得所有权:
受让该物出于善意;物的转让价格合理;
依照法律已做登记,勿需登记已经交付。
原所有人所受损失, 由处分人予以赔偿。
善意取得其他物权,可以适用上述条款。
善意受让取得动产,消灭之上原有物权,
除非善意受让之际,知道存有该项权利。 
所有者或他权利人,有权追回其遗失物。
遗失物已通过转手,并被他人实际占有,
对于做出处分之人,失主可提赔偿要求,
或在知道受让人后,两年内提返还请求。
受让人系通过拍卖,或者合规渠道购得,
请求返还原物之时,应支付其所出金额,
支付该款之后可向,该无处分权人追偿。 
拾得他人遗失的物,应当返还该物失主。
及时通知权利人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收到后应,及时通知失主来领;
失主是谁并不知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在权利人领取之前,失物应被妥善保管,
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使遗失物毁损灭失,
有关部门或拾得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权利人来领取失物,应付保管等项支出。
失主通过悬赏找物,所做承诺应当算数。
若拾得人侵占失物,无权请求所花费用,
也无权利要求失主,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公安或者相关部门,招领公告发布之后,
六个月内无人领走,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拾得漂流物品以及,发现埋藏隐藏之物,
参照适用本章相关,拾遗失物具体条款,
文物保护及他法律,另有规定依其规定。
主物转让从物相伴,另有约定按约定办。
天然孳息归所有者;若是还有用益权人,
天然孳息后者取得,另有约定依约即可。
法定孳息依约来断,无约就按交易习惯。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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