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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刑讯逼供之我见
2009-09-01 14:55:00 来源:魏海渊律师
长期以来,能够一直在司法活动中作祟的封建余毒,恐怕非刑讯逼供莫属了。一件件被曝光的冤案、众多被转来转去的信访案件、网上法律论坛里一篇篇带血的申诉,背后都少不了这幽灵的影子,其面目可憎又让人不寒而栗。国务院于2009年4月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尽管再次重申依法保障公民人身权利,严禁刑讯逼供。但遗憾的是依然没有具新意的可操作性措施。
我以为就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而言,均奈何不了这一顽疾。君不见,尽管人人喊打,但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就是屡禁不绝。在限期破案的压力下,侦查机关先天就具有逼供、诱供倾向,地方政府护犊心切,对违法办案人员施以保护,也是深层次的原因之一。
我认为今后在修订《刑事诉讼法》这一基本法律时,亟待增加以下条款,即:“庭审时被告人当庭不认罪的,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不再作为证据出示,也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一规定的理论基础仍然是无罪推定原则,而唯有如此,才能对刑讯逼供得来的证据来一个釜底抽薪,真正彻底摒弃;也使在侦查阶段对办案人员诚惶诚恐的犯罪嫌疑人,在审判阶段有了一件可制衡控方的防身武器,而法官也只有靠庭审中呈现的、充分的客观证据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从而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告人应有的权利。
为使上述条款发挥出其应有的效果,还应当辅之以证人出庭制度。证人必须出庭经过控辩双方询问质证,其证言才可以被法庭采信,证人不到庭则控方的书面证人证言不被采纳。这样也防止了侦查机关为了给犯罪嫌疑人定罪而通过非法程序获取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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