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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法院应当采取弹性工作制

2009-02-12 01:27:42 来源:魏海渊


新形势下,法院应当采取弹性工作制

    在目前这一人们统称的社会转型期,民事、刑事诉讼案件空前增多,法官们手头的案件也都多了起来,然而,法院与其他行业保持一致的作息制度,加之过多的开会、学习,使许多案件得不到及时的审理、结案,案件当事人由于请假误工也付出了不少额外成本。如果法院能够采取弹性工作制,由主办法官根据案件数量及案件复杂程度灵活确定开庭时间,可以定在晚间,也可以定在星期六、星期天,我想将会大大提高结案率、缩短办案时间,并能够节约全社会的诉讼成本,进而大大有益于构建和谐社会。

   其实,就法院作为维护公民权利最后的屏障这一特殊属性而言,其也应当服从、服务于全社会的大局和利益,尽早做出这一制度性安排,何况古代尚且有击鼓升堂的作法呢!牺牲法官们的一些休息时间,以当事人利益为重,减轻他们的诉累,减少犯罪嫌疑人定罪前的在押时间,这一定是利国利民的好的举措。而对法官辅以支付其相应的加班费,逐步提高他们的待遇,这何尝不是迂回实现高薪养廉的一个途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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